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、名称: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,英文名称:Ganzhou Navel Orange Association,缩写GNOA。
第二条、性质: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(以下称本会),是由赣州市区域内从事脐橙(含其它柑桔,下同)生产、加工、流通、生产资料供应、信息、科研、教学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地方性行业组织,属社团法人。主管部门为赣州市果业局,登记机构为赣州市民政局。注册金额伍万元人民币。
第三条、宗旨:本会秉承上联政府、下联果农、内联商家、外联市场的宗旨;是会员与政府、销售商、科研单位、技术人员以及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;是会员之间进行信息、技术交流的平台;是对外贸易和维护会员权益的代言人;是保护赣南脐橙品牌、做大做强赣南脐橙产业的主体力量;是逐步实现会员之间经济利益紧密联系的合作组织,是共同抵御风险的联合体。
第四条地址:暂设在赣州市人民巷20号果业大厦二楼。
电话:0797-8203304
传真:0797-8279037。
网址:www.gnorange.com
E-mail:gnoa@163.com
第五条、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。接受赣州市果业局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
第六条、本会的职责和任务
(一)行业代表。为行业发展、改革、政策制定,开展调查、论证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积极应对各种贸易等纠纷,开展提诉、应诉和维权活动;
(二)行业服务。开展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、市场开拓、经贸合作、品牌培育、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工作。承担赣南脐橙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;
(三)行业协调。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各类争议事项。协调争取政府职能部门制订有利于发展赣南脐橙产业的优惠政策;
(四)行业自律。制订实施行规行约,开展行业自我教育。对违反本会《章程》和《公约》、参与不正当竞争、损害行业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会员,按《章程》及《公约》进行处理以维护行业形象;
(五)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调查、统计、公信证明、标准制订、市场预测、信息发布等工作。积极参与产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的论证和制订;
(六)编印会刊、技术资料,制作技术光碟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、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在赣州市境内注册的下列单位、组织、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团体会员:
1、从事脐橙生产、加工、经营的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;
2、从事果园农资的各类企业;
3、各县(市、区)果业协会(专业合作经济组织);
4、与国际、国内脐橙产业相关的组织、机构、学会。
(二)在赣州市境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个人会员:
1、从事脐橙教学、科研、信息和技术推广的人员;
2、脐橙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户;
3、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的脐橙加工、经销户;
4、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农资经销户;
5、各县(市、区)与脐橙产业有关的管理人员。
第八条、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加入本会;
(二)承认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有志于从事脐橙产业,有一定的议事和工作能力;
(四)遵纪守法,遵守本会《公约》。
第九条、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,办理入会申请手续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,发给会员证。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。
第十条、会员权利:
(一)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(三)享有本会给予的各项服务和优惠权;
(四)有权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;
(五)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,提出批评建议。
第十一条、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《章程》和《公约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;
(三)支持本会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时缴纳会费;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五月至七月。
(五)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第十二条、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《章程》或《公约》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通报或除名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四条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推举、推选和特邀的方式产生,具体产生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会《章程》及《公约》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及常务理事;
(三)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应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六条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、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聘请本会名誉会长;
(四)聘请本会顾问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罚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条、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,可以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、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、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三条、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,可以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、设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秘书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熟悉行业情况,具有专业知识,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、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。
第二十六条、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、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、决定;
(三)提出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。会长缺席时,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、本会设秘书处,为理事会综合办事机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出副秘书长名单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交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;
(五)负责本会财务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
(一)本会设法律服务部、技术服务部、市场服务部,各部设部长一名,部长由常务理事兼任。
(1)法律服务部: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,负责果园资产评估、灾害损失评估;负责贸易等纠纷调处、提诉、应诉、维权活动;负责《公约》的执行监督;
(2)技术部:负责技术培训、推广;负责新农药、新肥料、新机械 的试验、示范和推广工作;负责技术标准的实施;参与果园资产评估、灾害损失评估。
(3)市场部:负责果品营销网络建设、市场调研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;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果品质量检验与检测;协助开展无公害果业基地及无公害脐橙认证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认证,开展出口基地认证和实施赣南脐橙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等工作。
(二)各县(市、区)果业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
(三)乡镇、村及基地果业协会为所在县(市、区)果业协会的团体会员。
(四)鼓励会员兴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特别会员之间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经济实体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、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上级项目资助;
(五)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(第一届会员会费为每年50元)。
第三十二条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、本会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严格管理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人员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、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、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团体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、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并报赣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、本会终止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四十三条、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、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、本会经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主管部门和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、本章程经2005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、本章程自赣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